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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汕头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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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

财务处根据《汕头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汕大发〔2017〕161 号)施行情况,完善相关条款,起草形成《汕头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现面向全校公开征求意见。

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,请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:o_cwc@stu.edu.cn

征求意见

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,请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:o_cwc@stu.edu.cn

征求意见稿全文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,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,提高货币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(财教〔2022〕128 号)、《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、银行存款、有价证券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。

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,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,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,办理资金结算业务。

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

第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。财务处设置出纳、银行对账岗位,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,出纳与复核、对账相互分离,出纳不得兼任审核、档案保管和账目登记工作,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。

第五条 出纳的主要职责: (一)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根据规定办理资金结算业务。 (二)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准确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。 (三)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及密码、网银支付密码、预留印鉴,购买和保管空白凭证。 (四)执行日清月结制度,定期对货币资金盘点。 (五)负责银行 POS 机等设备的管理、使用和保管。 (六)负责货币资金的缴存和提取,银行回单打印、领取。 (七)妥善保管定期存单、有价证券等,登记备查簿。

第六条 银行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: (一)及时了解银行存款余额并向部门领导报告。 (二)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,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,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。 (三)妥善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等银行开户资料。

第七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,忠于职守,廉洁奉公,遵纪守法,客观公正,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。

第三章 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

第八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,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。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。

第九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: (一)校内各单位在预算范围内向外单位支付资金时,按照《汕头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》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执行。 (二)常规性发放工资、岗位绩效、年度绩效等根据学校授权办理资金支付。

第十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:经办人将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的原始材料及附件材料送达财务处,经审核人员、复核人员初审、复核后,交由出纳人员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。

第四章 现金管理

第十一条 施行现金零库存管理,包括收入零现金和支出零现金两个方面。零星现金收取尽量通过手机银行等网上支付结算方式或通过银联 POS 机转入学校银行账户。如收到现金应在当天及时送存银行。不得截留、挪用、私存和坐支,不得私设”小金库”,不得账外设账,严禁收入不入账。

第十二条 每日业务终了,出纳应当进行现金、POS 机余额的核对,确保账账相符,禁止利用 POS 机套现。不得擅自挪用、借出货币资金,不得白条抵库。如出现现金长款或短款,必须查明原因,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。

第十三条 外币现金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汇兑、缴存业务。

第五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

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《支付结算办法》、《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》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、变更和销户手续,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。

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,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;不得签发、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;不得出租、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。

第十六条 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。办理付款业务经办人必须是本校工作人员或在册全日制普通类学生。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,经办人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。

第十七条 使用”银校互联”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,必须指定专人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。网银支付、国库集中支付应分别设置支付岗、复核岗,不同岗位的财务人员分别保管各自的电子证书(U 盾)和密码。

第十八条 银行对账人员按时与银行对账,并编制”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”。对于未达账项,应及时查明原因。对于悬置时间长的未达账项,以及单笔 10 万元以上未达账项需重点清查,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。

第十九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,在明确责任后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第六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

第二十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、现金支票、银行缴款单、进账单、电汇单、银行汇票等。

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。购买银行票据时,应逐一清点检查。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保管,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、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,逐笔登记。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”作废”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。

第二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。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收费专用章和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,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。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,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。

第二十三条 每日业务终了,银行预留印鉴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,防止遗失和被盗用。

第七章 监督检查

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: (一)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。 (二)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,岗位分工是否合理。 (三)货币资金的完整性。 (四)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。 (五)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。 (六)票据的购买、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。 (七)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。

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要及时采取措施,加以纠正和完善。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,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,具体解释工作由财务处承办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汕头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汕大发〔2017〕161 号)同时废止。

来源:财务处 OA 通知